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化工節能技術協會。
英文名稱:China Chemical Energy Conservation Technology Association(縮寫CCECT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化工、石化、石油生產企業以及為其提供節能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的科研、設計、教育等單位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面向基層,為會員服務,反映會員的正當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實現會員的共同意愿;推動我國化工、石化、石油企業節能技術進步,促進我國化工、石化、石油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本協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開展有利于提高我國化工、石化、石油節能技術和管理水平,有利于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的各項活動。
(二)開展調查研究,了解掌握全國化工、石化、石油節能工作動態,積極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和問題,提出發展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組織化工、石化、石油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研制、開發、推廣應用工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開展鑒定工作。
(四)收集國內外化工、石化、石油節能信息,開展技術咨詢服務,組織各種形式的技術交流、信息發布、產品展示和技貿洽談等活動。
(五)組織國內外化工、石化、石油節能技術的培訓教育,提高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的素質,參與化工、石化、石油節能管理從業人員的資質評定工作。
(六)組織國內外化工、石化、石油節能技術交流,促進國內外技術經濟合作。
(七)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開展化工、石化、石油行業的能源計量、能源審計、節能監測、產品能耗限額制定等方面的工作,收集、加工石油和化學工業能源消費量及主要產品能源消耗情況。
(八)總結、交流經驗,依照有關規定經批準,表彰、獎勵節能先進單位和個人。
(九)編輯、出版、發行協會會刊,辦好協會網站。
(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委托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化工、石化、石油企事業單位,有關節能產品生產單位,為化工、石化、石油企業節能工作服務的單位,可申請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
(五)從事化工、石化、石油節能工作的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可申請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單位會員要在申請表格上加蓋公章,個人會員要在申請表格上簽名);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或優惠得到協會開發的技術成果、技術服務、專題咨詢等;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之間人人平等;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不得損害本協會聲譽。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4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協會開展表彰、獎勵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3年6月27日第五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